首先,明確家庭成員的範圍
《民法典》第1045條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具體範圍。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為家庭成員。
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
第三,明確日常家務代理權
《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有效,但壹方與另壹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擴大夫妻擁有財產的範圍。
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新增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報酬和投資收益。
五、明確夫妻債務的範圍。
6.不離婚也能分財產。
七、有正當理由時,父母子女可以起訴確定是否存在親子關系。
八、離婚冷靜期
九、增加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和壹種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十、強化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
現實生活中,通常是女方為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和家務付出更多,但這部分的價值並沒有得到充分的認可和補償。《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家務勞動付出多的壹方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補償。但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夫妻默認* * *財產制,根本無法適用這壹規定。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