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裏、領海以外、毗連領海的區域。
在國際法中,內海實際上被歸類為內水類別和領土的壹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和專屬的主權。
毗連區是領海以外與領海毗連的海域,寬度壹般為12海裏。國家對毗連區沒有完全的主權,但主要對在其領土和領海內違反特定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行使控制權。這壹區域類似於領海外的“緩沖區”,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用領海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等非法活動。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條領海及其領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國的主權及其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的毗鄰水域,或就群島國而言,群島水域以外的毗鄰水域,稱為領水。
2.這壹主權延伸至領海及其海床和底土。
3.對領海行使主權受到該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受本部分所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這壹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受該公約有關條款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