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破產清算,法律上都沒有時間限制。對於普通清算,法院明確規定了通知債權人、成立清算組、公告的期限。比如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公告。這些規定限制了清算的時間。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由於企業破產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破產可能在壹年內無法完成,需要進行破產重整或清產核資、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