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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消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後,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行為。普通清算是指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壹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介入。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壹般屬於普通清算。特別清算是指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而是由法院直接介入,由債權人監督的清算。壹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破產清算,法律上都沒有時間限制。對於普通清算,法院明確規定了通知債權人、成立清算組、公告的期限。比如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公告。這些規定限制了清算的時間。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由於企業破產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破產可能在壹年內無法完成,需要進行破產重整或清產核資、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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