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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第壹百零九條防止或者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受到侵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壹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律圖書館[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