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或者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