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壹般為三年,符合條件的可以連選連任。
調解員主要從事婚姻家庭、合同、民間借貸等糾紛的調解工作。
調解人的責任: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的若幹規定》的要求,在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進行。
2、人民調解員應當掌握事件的總體情況和全過程,依據法律,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自己的過錯和責任。調解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在達成條款的關鍵人物處加蓋私人印章。調解結束後,應將材料打印或復印,送到雙方當事人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綜上所述,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壹般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居民會議選舉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選舉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