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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資多少比被判刑還多?

有關法律的規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構成聚眾賭博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這類人俗稱“賭徒”,賭徒本身未必直接參與賭博。所謂賭博業,是指賭博成癮,無時無刻不在賭博,並以賭博收入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徒”,只要有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之壹,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壹直參與賭博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盈利的目的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壹定要贏錢。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他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錢,也不影響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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