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作為國家在PPP領域探索的典型,江蘇在選擇第二批PPP項目專業咨詢服務機構名單時的“方法論”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根據《江蘇省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通知》(蘇[2065 438+04]85號)和《江蘇省第壹批PPP項目專業咨詢服務機構名單的公布》(蘇[2065 438+04]77號),未明確PPP咨詢服務的資質要求。
多位從事PPP研究的人士建議,江蘇在第壹批咨詢機構的遴選中不具備這壹資質,應保持要求的壹致性,因為相關法律政策禁止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投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因此,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不設定資質要求是合法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