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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時,應註意:壹是在保證單位正常經營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資金對外投資。

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進行對外投資。

二是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在進行境外投資時,應遵循國家對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是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

五是按照預算管理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六,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內部控制機制和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

中央級機構不得從事下列對外投資事項:壹是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種投資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使用國外貸款的機構,在外債還清之前,會用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四是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於有良好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的行業或項目;或者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行業或項目。

第五條企業對外投資應遵循投資、效益和監管相統壹的原則,投資企業應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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