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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答復。

([2005]民壹他字第23號)

妳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如何理解和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妳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本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不能簡單推斷。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雙方在壹定期限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壹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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