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與調解:仲裁機構收到申請後予以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在受理階段,仲裁機構可以安排調解,即邀請雙方當事人協商談判,試圖解決爭議。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3.仲裁庭的組成:調解未能解決爭議的,由仲裁機構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通常是壹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副仲裁員。
4.爭議仲裁:仲裁庭將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陳述和證據進行審理和調查。雙方都可以提供證人證言和書面證據。仲裁庭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做出仲裁裁決,以解決勞動爭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需要遵守和執行。仲裁裁決通常在壹定期限內生效。裁決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
6.申請執行或上訴: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同時,雙方均可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依法向法院申請復議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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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地區和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仲裁機構的具體程序不同,具體的勞動仲裁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在實踐中,建議爭議方咨詢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