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的特點和具體表現:壹般為三人以上,經常聚眾,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惡行,欺壓百姓,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教育部、高等學校發布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作惡多端,欺壓人民,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