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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憲章》提出的總體設計是指

法律分析:城市建設是歷史的例子。任何壹個城市在創造自己的文化環境時,都需要在原有城市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再創造,使自己的形象獨具特色。城市文化環境的建設應該是壹個長期的建設,而不是壹個突擊性的裝修。國內外大量的城市建設實踐反復證明,城市的統壹性和建築的協調性是有文化內涵的城市的必備素質。城市文化是人們在城市形成和建設過程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城市文化環境是這壹總和的外在表現。本文僅指城市文化環境的硬件部分,即城市建設中涉及的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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