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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哪些權利?

公民權利的基本和主要部分。通常由憲法明確規定。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普遍性、平等性、真實性和壹致性。

基本權利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平等權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個人自由

5.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以及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和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與自由

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中國1982憲法承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和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或揭發、獲得賠償等人身和個人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自由;社會和經濟權利,如工作權、休息權和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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