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其他法定情形等。撤銷權人在1年內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合同往往只涉及壹方當事人意思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類合同的後果,法律就會使這類合同生效。但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不主張解除合同,合同就會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既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可能使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準予撤銷時,因時間過長而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