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長期實行著名的規章制度三原則,必須同時遵守,否則規章制度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三項原則如下:
*民主程序。什麽是民主程序,本來掌握的很松,但是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就很嚴格了。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不違法。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也不能違反勞動部規定、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
*已向工人宣傳。不是說勞動者必須知道相關內容,而是企業必須給他們知道的機會。如果工人有機會,他們不會責怪企業。
3.妳有沒有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效力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