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危害。
2、必須是萬不得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
3、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損害。此外,根據本法第21條第三款規定,在其職務或者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采取緊急避險行為,以免其合法權益遭受危險損害。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緊急避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