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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賦予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如下:

1,信息決定權。信息決定權,簡稱決定權,是指我可以直接控制和支配他的個人信息,決定他的個人信息是否被收集、處理和使用,以及以何種方式、目的和範圍被收集、處理和使用的權利。決定權體現了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絕對性和支配性,在各項權利內容中占據核心地位;

2.信息保密權。信息保密權,簡稱保密權,是指本人可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對信息保密的權利;

3.信息查詢權,簡稱查詢權,是指本人可以查詢本人個人信息及其相關處理情況並要求答復的權利。要控制和管控信息,首先要知道收集、處理和使用的是哪些個人信息,尤其是在這個過程中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正確、及時。信息查詢權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除非出於公益或者保密的需要,任何機關不得任意剝奪;

4.獲得正確信息的權利。信息更正權,簡稱更正權,是指本人可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更正、補充不正確、不完整以及偶爾出現的新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更正權包括:個人信息錯誤更正權,即本人有權更正錯誤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補充權是指本人有權補充缺失或新增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更新權是我及時更新過時的個人信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7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從信息處理者處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及時更正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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