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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實名購房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登記,借款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款人請求登記人(名人)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支持。但是,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依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除非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壹方提供證據證明對購房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以姓名登記的約定。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者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對註冊人單獨主張出資債權的,按照出資性質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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