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中關於收養兒童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收養兒童的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收養的新規定如下:

1.收養人應當年滿30周歲,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的犯罪記錄,無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同時具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子女的,無需受子女數量限制;

2.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第1044條

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壹百零壹條

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收養。

第1002條

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第1003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生父母同意,得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98條第壹款、第110條第壹款之限制。

  • 上一篇:羅翔在哪所學校當老師?
  • 下一篇:南方電網本科難考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