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 .商品由消費者訂購;第二,新鮮易腐;三、網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4.投遞報紙和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為在網購中,消費者看不到實物,屬於弱者,基於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法律這樣規定。沒有違反民法。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並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上一篇:蒙古律師在線免費咨詢平臺下一篇:法律對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