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觀地說,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壟斷所有的無主財產。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埋藏文物、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漁業資源等重要財產依法屬於國家財產,埋藏物、遺失物、無遺產繼承等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這樣,特定法律制度調整之外的無主財產範圍很小,其價值有限,主要是壹些廢棄物。對於這些無主財產,主要是廢物利用的問題,國家不需要強調自己的所有權。
3.從我國的現實生活來看,其實是有先占原則的。對於廢棄的廢棄物,優先購買權可以取得所有權,物資回收企業也承認優先購買權。我國法律應從現實生活出發,確認先占制度,不僅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八條遺失物自拾得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壹十九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