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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後的最高擔保金額是多少?

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壹定時期內發生的數筆債務在最高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在擔保成立時已經發生,部分債務尚未發生。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是在壹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債務。最高額保證規定保證人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不是多個債務的簡單相加,而是全部債務。每筆債務的還款期限僅對債務人有意義,不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在最高額債權限額內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有保證人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者債權人收到保證人解除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90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在最高額債權限額內,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除本章規定外,最高額保證適用本法第二部分最高額抵押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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