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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戶籍政策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戶籍沒有相關規定,但對居住權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會以居住地為住所,但有些人並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甚至有多個住所。這種情況下,在哪裏取住所,法律規定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只能有壹個合法住所。住所的確定使法律關系集中在壹個地方,有利於確定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婚姻登記、失蹤、繼承開始、債務履行地、票據權利行使、審判管轄、訴答送達、國籍的取得和恢復、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都需要以住所為標準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7條?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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