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1,1生效的《民法典》規定,目前可撤銷婚姻只有兩種。壹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受脅迫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另壹種是壹方患有不適宜結婚的嚴重疾病,但未告知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誰是可撤銷婚姻的原告?
有權提議取消婚姻的申請人只能是被脅迫結婚的人。這是因為脅迫締結的婚姻,受脅迫壹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系違背了受脅迫壹方的意誌。
為了落實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允許被脅迫方充分表達結婚意願,民法典規定,雖然被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被脅迫的婚姻成立後,被脅迫方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婚姻效力。因為被脅迫結婚的另壹方在訂立婚姻關系時並未違背其真實的婚姻意思表示,換言之,他(她)在結婚時已明確知道他(她)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他(她)也願意與被脅迫方結婚,所以被脅迫結婚的壹方在婚姻關系成立後並未主張撤銷婚姻效力。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a)可撤銷婚姻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和婚姻自由原則。主要形式有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具有婚姻事實。
(3)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限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視為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