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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勞動法,新規則,辭職補償

法律分析

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勞動者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離職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員的,最多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違反有關規定裁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的兩倍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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