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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校園欺淩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校園欺淩涉及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刑法、民事訴訟法。同學之間因故尋釁滋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規定的犯罪,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等。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涉及民事責任時,它涉及到《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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