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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調查中的質證順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其中,質證壹般按照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對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二條壹般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質證原告;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在審判人員說明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後,申請人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審判人員應當就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作出說明,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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