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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法條文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如下:

1.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3.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5.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責任能夠確定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相抵,是指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賠償權利人因與損害發生的原因相同的原因而獲得利益,該利益應當從損害數額中扣除,而賠償義務人對差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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