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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收養子女的條件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收養壹個孩子需要滿足壹系列條件,包括未婚、已婚且無子女或者不能自己生育子女。收養兒童,應當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避免侵犯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利益。

收養和被收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完整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需要符合法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收養人需年滿30周歲,在經濟和撫養能力上能保證被收養人的生活需要和生長發育。2.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在無法由生父母撫養或者無法確定生父母的情況下,應當尋求收養,並如實告知其知道的血緣關系、身份來源等信息。3.收養應當符合被收養人的最大利益,保障被收養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不得虐待、體罰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被收養人權益的行為。4.收養應當征得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的,按照法定程序解決。

孩子收養後可以改名嗎?當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收養前或者收養後變更原姓名。但修改後的名稱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當場公告或者報告。

收養是壹種非常特殊的法律關系,涉及到被收養人的成長和發展。需要考慮各種因素,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如有相關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得更詳細、權威的解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 * *收養還適用《民法典》關於監護的有關規定。收養人應當對被收養人履行監護人的職責;被收養人應當對收養人盡義務。有贍養、教育、保護、指導和照顧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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