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案件事實、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據法律標準,認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對於實施嚴重社會行為的14周歲以下學生,雖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建議公安機關與其監護人共同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育;
3、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其他學生攜帶少量生活用品或者少量貨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需要加強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4.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多次欺負其他學生,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5條
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