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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業委員會的成立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在當地政府和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在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 *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可以召開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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