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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稅收的關系

法律分析:壹是納稅人與民事主體的聯系。二是稅收制度與產權制度的銜接。三是稅收制度與債權制度的銜接。第四是稅收制度與繼承制度的銜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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