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但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許可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 *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