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條例》
第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格,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格,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方式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完善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和技術支持等制度。設立總編輯,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和用戶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對圖文、文字、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標註或者播放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交付前初審管理。
第八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具備即時屏蔽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第十條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發布新聞信息。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出處,確保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