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兩種法律行為。這兩個法律行為都是法學家創造的,技術性很強,貫穿整個民法。

壹、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的含義

負擔行為,也可稱為債權債務行為,是指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包括個人行為,如贈與行為,合同行為,如買賣行為。其特點是,壹旦負擔行為有效,債務人就有支付的義務,而債權人則有權基於合同或法律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賣方有義務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並使其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處分是直接導致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具有物權法效力的行為,包括個人行為,如放棄所有權,以及合同行為,如轉移所有權和設立抵押權。準物權行為是指以債權或無形財產權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二、負擔行為與懲罰行為的主要區別

處分適用標的物特定性,即最遲需要在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生效時確定標的物,壹個標的物只能被壹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壹物壹權原則)。並且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是建立在處分者有處分權的基礎上的。無權處分標的物的,屬於無權處分,其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是行為人有處分權的必要條件。出賣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物權行為應采取公示原則,物權變動必須有能為外界所認知的形象。第壹,維護交易安全,避免讓第三方吃虧。

  • 上一篇:免費律師咨詢電話是多少?
  • 下一篇:民事主體的類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