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含義: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先占、處理、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給付債權標的物等都是事實行為。
5.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民法而言,行為分為兩類: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6、事實行為難以理解,即法律變更、成立等行為。,需要在壹系列法律事件中保持警惕。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是民法上的事實行為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