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頒布的新規出來後,我看了最高法院頒布的全文,列舉了壹些重點,供參考。
1.?民間借貸的定義主要是非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私人、組織或借貸機構之間的借貸。需要註意的是,P2P、網貸、信息咨詢不具備貸款資格。如果貸款利息過高,這條規則就會生效。
2.增加了兩個無效病例。
1.如果沒有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貸款,那麽這個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第二,貸款用於支持貸款。有些人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低息貸款,以高利貸的形式轉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貸款無效。
3.新時限只適用於新規頒布後的借款糾紛,壹旦結案就別想了。
4.對於違約金,滯納金,和其他費用,還是壹樣的。這些費用加起來不能超過4倍LPR,所以利息的計算很簡單,就以4倍LPR為標準,其他費用都忽略不計。
總結:這壹新規對於長期受民間高利貸迫害的人來說是個好消息,民間借貸今後將逐步規範。這個規定雖然不包括正規金融機構,但是因為正規機構本身就低於民間借貸,應該是正規的。所以,就說到這裏吧。如果有真實的貸款需求,那麽妳應該去正規的金融機構貸款。民間借貸的套路太多了。如果妳不小心,妳可能會踩到坑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