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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判決的後續程序

法律主觀性:

1.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應當在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償還欠款。2.債務人在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可以查封、凍結、轉讓、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法院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3.如果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法院將無法強制執行。可以等其有能力,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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