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可以收養下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