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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願收養合法嗎?

在某些情況下,人們自願收養是合法的。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因為生活困難或者重男輕女的影響,私自將不能獨立生活的兒童交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屬於民間收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因擅自收養造成兒童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或者有其他符合遺棄罪特征的惡劣情節的,可以遺棄罪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可以收養下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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