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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槍的四個條件

警察使用武器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查明情況、行為人正在實施暴力犯罪、情況緊急、先予警告。

在執法實踐中,警察應當準確把握上述條件,依法使用武器制止違法暴力犯罪行為。同時,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條件的規定進行反思,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壹,警察不能開槍,包括:

1.發現實施犯罪的是孕婦或者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非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

以上是相關法律知識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適用情形應體現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之間的平衡。

法律依據:

警察法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十壹條

為了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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