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擴展數據:
196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訓誡的批復》指出,對於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當口頭訓誡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這裏規定的訓誡,是對刑事犯罪領域中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的壹種替代處罰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 65438+10月1實施)第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訓誡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壹,適用於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將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證人無故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訓誡措施。第壹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勸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