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b)可能逃跑或自殺;(c)可能的串通或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d)可能妨礙調查的其他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