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
第十壹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當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二)未經書面公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後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受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