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狀應與請願書壹起提交。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如何撤銷民事案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
4.上訴必須由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