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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民事案件已經判決,壹名被告提出上訴。判決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表示不服,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訴訟權利稱為訴權。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訴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他們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被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不得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法律不允許上訴的其他裁定提出上訴。調解協議不可上訴。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裁定為10天。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60天。4.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就是壹審判決確定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壹審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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