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
首先,商業銀行是企業,具有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
同其他工商企業壹樣,商業銀行也有企業經營所需的自由資金,也需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也應該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
利潤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業銀行經營的內在動力。在這方面,商業銀行與其他工商企業並無不同。
其次,商業銀行與壹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體現在其業務對象和業務內容上與壹般企業的不同。
工商企業從事具有壹定使用價值的商品的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及特殊商品——貨幣和貨幣資金,其業務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與貨幣運動有關的各種金融服務。
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
與壹般的工商企業不同,商業銀行成為壹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最後,商業銀行不同於專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業務和功能更加全面。他們經營所有金融“零售”業務(商店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並向客戶提供所有金融服務。
專業銀行只專註於指定範圍內的業務,提供專業化服務。
隨著西方國家金融管制的放松,專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業銀行在經營上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