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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優先權:車輛質權還是抵押權?

法律分析:1。關於質權與抵押權的競合,同壹財產的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對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並不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其設立的先後順序,違背了法律上的平等公開原則。送達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為登記優先於交付和占有。在質押延期的情況下,即使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也不能對抗在先質押。二、車輛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抵押與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對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人仍負責保管抵押物,而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但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車輛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1,方式不同。如果車輛抵押不過戶,車輛仍歸車主所有,而質押則是將車輛過戶給車主。2.保障範圍不壹樣。抵押權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而質押擔保的範圍除抵押擔保的範圍外,還包括質押保管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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