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的客體是兒童,即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猥褻行為。撫摸、舔、吸、吻、抱、手淫、雞奸等猥褻手段。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