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很多患者認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實施後,患者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壹種誤解。事實上,患者提起訴訟,就要承擔壹部分舉證責任,即證明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了身體傷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但在實際訴訟過程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還涉及到其他舉證責任,比如未經屍檢的患者死亡由誰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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